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7號債權人 許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春𪣦工程行、 楊元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春𪣦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請更正債務人「春𪣦工程行、楊元明」為「楊元明即春𪣦工程行」。
二、請計算迄今已到期未付之三分之一薪資總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扣押及移轉命令,為原債務人 林瑞承 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移轉予台端,非原債務人林瑞承之債權由債務人承擔)。
三、債務人春𪣦工程行之最商業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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