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廖家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執行中,又因犯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二罪符合定執行刑要件,爰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準此,其得依法聲請法院定應執刑者,僅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無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既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