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26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日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從事實及理由欄向下數第34行,有關「 陳孟黎 廖先志 」之記載,更正為「陳孟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從事實及理由欄向下數第34行「本案經檢察官陳孟黎廖先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核係「本案經檢察官陳孟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誤載,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