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嗣因檢察官移送如附件所示之犯罪事實併案審理,而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4年11月2日下午3時5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