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美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