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判決書經向上訴人甲○○之住所即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送達,並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經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父親 楊儒焜 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二日,應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此有本院收狀章得憑,從而,上訴人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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