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玫伶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盜版「96年度/普考、高考、特考/各類科/行政法- 林清 老師」之課程光碟片叁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 吳玟伶 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30日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10月26日確定,又扣案之仿冒盜版「96年度/普考、高考、特考/各類科/行政法-林清老師」之課程光碟片3片,係被告犯罪所用及所得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然以緩起訴為當,而以100年度偵字第1135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按。又該案中扣案之仿冒盜版「96年度/普考、高考、特考/各類科/行政法-林清老師」課程光碟3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
2項之罪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供述明確,且有鑑識證明書、專屬授權書、奇摩拍賣網站電腦網路列印資料、被告上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轉帳明細表及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可資佐證。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