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復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9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434號、107年度緩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SKF之仿冒商標軸承一百四十一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復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商標軸承141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94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6月15日確定,並於108年6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本件扣案「SKF」之仿冒商標軸承141件,均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此有文彬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105年10月5日書函暨其附件瑞典商史開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前開扣案物之照片等件附卷可參,足認前開扣案物應係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懿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