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訴人即被告 林柏丞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詩媛
黃燕萍 黃震宇 吳諾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0,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另併請補正上訴聲明狀關於上訴人林柏丞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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