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 何晞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定一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郭德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