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顗惠陳秋香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自陳居住於配偶名下房屋,無房屋支出,原任職於永旭保險經紀人公司,但其107年1月收入僅新台幣(下同)7,534元,2月僅收入2,773元,3月為8,064元,自陳平均月收入6,379元,入不敷出。因此,債務人 陳報 自民國107年6月起兼職,至光華路之大發黃昏市場當助手,時薪120元,每月收入約12,480元,並提出市場攤位照片與切結書為證(見債務人107年6月27日陳報狀),是債務人陳報之月收入約為18,85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772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新光人壽與宏泰人壽保
單解約金共約65,779元,另有西元2003年之中華汽車一台,堪認已老舊無剩餘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原陳報每月生活費用12,941元
,因其無房屋支出,核以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略屬過高,嗣後具狀同意願縮減為每月11,000元。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8,85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8,772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36935│10.80%│947│├──────────┼──────┼─────┼──────┤│花旗(台灣)商業銀行│46542│1.49%│131│├──────────┼──────┼─────┼──────┤│星展(台灣)商業銀行│207783│6.66%│58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65071│5.29%│464│├──────────┼──────┼─────┼──────┤│京城商業銀行│490176│15.72%│1379│├──────────┼──────┼─────┼──────┤│板信商業銀行│159674│5.12%│449│├──────────┼──────┼─────┼──────┤│聯邦商業銀行│220787│7.08%│62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29057│4.14%│363│├──────────┼──────┼─────┼──────┤│永豐商業銀行│68175│2.19%│192│├──────────┼──────┼─────┼──────┤│玉山商業銀行│162778│5.22%│45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81865│2.62%│230│├──────────┼──────┼─────┼──────┤│台灣銀行│455560│14.61%│1281│├──────────┼──────┼─────┼──────┤│臺灣土地銀行│594737│19.07%│1673│├──────────┼──────┼─────┼──────┤│債權總額│3,119,140│每期金額│8,772│├──────────┼──────┼─────┼──────┤│清償成數│約20.25%│清償總額│631,584│├──────────┴──────┴─────┴──────┤│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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