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顗惠 即 陳秋香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自陳居住於配偶名下房屋,無房屋支出,原任職於永旭保險經紀人公司,但其107年1月收入僅新台幣(下同)7,534元,2月僅收入2,773元,3月為8,064元,自陳平均月收入6,379元,入不敷出。因此,債務人 陳報 自民國107年6月起兼職,至光華路之大發黃昏市場當助手,時薪120元,每月收入約12,480元,並提出市場攤位照片與切結書為證(見債務人107年6月27日陳報狀),是債務人陳報之月收入約為18,85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772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新光人壽與宏泰人壽保
單解約金共約65,779元,另有西元2003年之中華汽車一台,堪認已老舊無剩餘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原陳報每月生活費用12,941元
,因其無房屋支出,核以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略屬過高,嗣後具狀同意願縮減為每月11,000元。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8,85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8,772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36935│10.80%│947│├──────────┼──────┼─────┼──────┤│花旗(台灣)商業銀行│46542│1.49%│131│├──────────┼──────┼─────┼──────┤│星展(台灣)商業銀行│207783│6.66%│58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65071│5.29%│464│├──────────┼──────┼─────┼──────┤│京城商業銀行│490176│15.72%│1379│├──────────┼──────┼─────┼──────┤│板信商業銀行│159674│5.12%│449│├──────────┼──────┼─────┼──────┤│聯邦商業銀行│220787│7.08%│62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29057│4.14%│363│├──────────┼──────┼─────┼──────┤│永豐商業銀行│68175│2.19%│192│├──────────┼──────┼─────┼──────┤│玉山商業銀行│162778│5.22%│45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81865│2.62%│230│├──────────┼──────┼─────┼──────┤│台灣銀行│455560│14.61%│1281│├──────────┼──────┼─────┼──────┤│臺灣土地銀行│594737│19.07%│1673│├──────────┼──────┼─────┼──────┤│債權總額│3,119,140│每期金額│8,772│├──────────┼──────┼─────┼──────┤│清償成數│約20.25%│清償總額│631,584│├──────────┴──────┴─────┴──────┤│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