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0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對於其恐嚇取財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原審已審酌被告先前已因案入監執行,甫假釋出獄,即為本件犯行,顯見先前在監執行並未收教化悔改之效,又其所為本件犯行,竟係於當街攔阻路人,恐嚇橫取財物,足令人心惶惶,憚於正常出門作息,破壞社會治安,莫此為甚,其自有予以嚴厲制裁之必要;惟被告自遭查獲後,歷經警詢、偵訊以及本院審理均能坦承犯行,知所對錯,而得略予從寬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