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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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甲○○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法官胡忠文
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現傳喚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行私│有貳︵││台│3│台│││台│││0││使文│期年已││中│投6│中│易││中│易││執7││偽書│徒執│79│地│1│地│8│4│地│8│5│1││造罪│刑畢││檢│偵1│院│緝8││院│緝8││矩3│││︶││署│││││││││├──┼───┼────┼──┼─────┼─┼───┼────┼─┼───┼────┼───┤│偽│有參︵││台│1│台│││台│││2││造│期年未│45│中│5│中│上1││中│上1││執4││有│徒陸執│至│地│偵7│高│更8│3│高│更8││0││價│刑月行││檢│1│分│一1││分│一1││準1││證│︶││署│1│院│││院│││││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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