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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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43號聲請人 簡慶祥 代理人 王怡今 律師相對人 簡林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101年度家簡字第1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簡林美子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101年度家簡字第18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按審查結果為「准予全部扶助」)影本一份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