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80號聲明人 吳禾云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潘健維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潘健維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死亡,聲明人吳禾云為被繼承人潘健維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潘健維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死亡,聲明人吳禾云於民國101年3月15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本院收文收狀戳章可證。惟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明人吳禾云係被繼承人潘健維之子 潘明榮 之妻,即聲明人吳禾云係被繼承人潘健維之媳婦,依法並非被繼承人潘健維之法定繼承人,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