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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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94號債權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非訟代理人 謝美華 債務人 陳志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借款新臺幣捌拾伍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四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後段,乃係約定「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務人雖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未繼續攤還本金,然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之利率仍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應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始得謂「逾期」,亦即自該日起才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二三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債權人雖提出借據上所載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即:「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之約定,請求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上開借據所載貸款逾期時,就逾期「利息」部分收取「違約金」,此無非意欲以「違約金」之名稱規避民法上開規定,自不能因此變更其針對利息部分收取遲延利息之性質。從而,本件債權人關於此部分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