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煒志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邱煒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邱煒志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送達於被告甲○○、具保人邱煒志之送達回證影本、拘提無結果回函等,認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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