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76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廖盛郎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於民國101年6月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壢監裁字第裁53-DP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25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廖盛郎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晚間8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福祥路時,因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之違反道路安全交通規則情狀,而肇事致人於死,經警舉發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嗣受處分人不服,提起本件異議。
三、查受處分人因原處分所認定之交通違規行為,同時涉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受處分人犯罪嫌疑重大,以100年度偵字第10925號提起公訴,並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22
5號判決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該案尚未確定,為避免裁判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於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聲明異議之審理。
四、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