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51號聲請人 楊詹麗珠 相對人相失蹤人 楊書樵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楊書樵(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鄰○○路○○○號12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一般人失蹤滿七年或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遭遇特別災難而於該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為聲請人之子,相對人因積欠鉅額債務,而於民國91年5月20日出境國外,離開原居住之桃園縣○○市○○里○鄰○○路○○○號12樓,業已失蹤將近10年仍無音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影本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證人即相對人之弟 楊書琪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依卷附勞工保險局101年12月12日保承資字第10110508660號函及所附之相對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相對人自91年2月4日退保後,即未再投保;再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12月13日健保桃字第1013049238號函及所附相對人之健保就診紀錄資料,相對人目前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且自91年5月4日最後一次就診後,迄今即無就診紀錄;末查,相對人自91年
5月20日出境國外後,即無入境紀錄,亦有相對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按卷可查。綜上,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已逾7年乙節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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