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邱憲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 邱瑞山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邱瑞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邱瑞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上開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間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七屆第五次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共計3條(詳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邱瑞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亦以108年12月31日南市社助字第1081525972號函表示同意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邱瑞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條文內容│修正後條文內容│├──────┼─────────────┼─────────────┤│第七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第│本會設置董事七人,任期三年│││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連聘得連任,連任不得改選董│││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事總人數五分之四之規定。│││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第八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一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事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事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聘)時,由董事推選一人為召│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聘)│會議改選(聘)之。│││之。││├──────┼─────────────┼─────────────┤│第十九條│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工作計劃及預算送主管機關備│││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查,每年度結束五個月內將前│││備,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表報主│││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管機關備查。│││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