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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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業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忠業係位在臺北○○○區○○街○○○號之「北國榮星大廈」社區住戶,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晚間8時許,「北國榮星大廈」管理委員會在該大廈3樓之1告訴人 巫幸晃 所有,告訴人即主任委員 林益賢 所居住之住處內召開101年度7月份例會,被告並非管理委員會委員,得悉該開會消息後即自行到場,未經告訴人林益賢同意侵入告訴人林益賢住處,雖經告訴人林益賢再三請其離開均拒不離去,嗣經告訴人林益賢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被告始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而提起公訴,然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該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益賢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林益賢、巫幸晃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1年11月13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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