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之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文教
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8年4月21日,以台(78)高1783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8年5月1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7冊、第9、10頁、第1373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95年第二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教育部以台社(四)字第0950043845號函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文
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意見,教育部表示同意,此有本院95年4月20日本院 錦民樹 95年度法字第41號函、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聲請費用500元合計5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