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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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唯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唯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唯任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唯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新│有期徒刑3年7月││││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7.07.21│97年7月下旬│97.07.16││││~97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97年度偵字│97年度偵字│││第8062號│第8062號│第806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實││第3341號│第1126號│第1126號││審├──────┼──────────┼──────────┼──────────┤││判決日期│98.04.07│98.08.18│98.08.18│├─┼──────┼──────────┼──────────┼──────────┤│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98年度台上字│98年度台上字││決││第3341號│第6838號│第6838號││├──────┼──────────┼──────────┼──────────┤││判決│98.05.04│98.11.19│98.11.19│││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800號│6891號│6891號││││(編號2-4徒刑部分已│││││定刑有期徒刑9年10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唯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強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7.20│97.07.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第8062號│第12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99年度上訴字│││實││第1126號│第1904號│││審├──────┼──────────┼──────────┼──────────┤││判決日期│98.08.18│99.12.01││├─┼──────┼──────────┼──────────┼──────────┤│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99年度上訴字│││決││第6838號│第1904號│││├──────┼──────────┼──────────┼──────────┤││判決│98.11.19│99.12.01││││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6891號│6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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