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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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64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 泓錡 相對人 潘壽 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9年5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月16日至135年1月15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吳泓錡 、 潘壽華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吳泓錡邀同債務人潘壽華於95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3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5年1月1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5月2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02,04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頭家││1106│2129.16│10000分之139│├─┴───┴────┴───┴───┴────────┴─────┴──────┤│相對人吳泓錡所有權占10000分之70,相對人潘壽華所有權占10000分之6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1413│臺中市潭子區頭│住家用│四層:59.78│陽台:14.54│全部││││家段1106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五層:45.24││(相對人吳│││├───────┤7層│合計:105.02││泓錡、潘壽││││臺中市潭子區得││││華各占2分││││福街125巷9號5││││之1)││││樓│││││├─┴──┴───────┴────────┴──────┴──────┴─────┤│共同使用部分:頭家段1446建號,面積:1573.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7│├─┬──┬───────┬────────┬──────┬──────┬─────┤│2│1445│臺中市潭子區頭│停車空間、避難室│地下層:││10000分之││││家段1106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951.21││176(相對人│││├───────┤7層│││吳泓錡、潘││││臺中市潭子區得││││壽華各占10││││福街125巷17號││││000之88)││││底層│││││├─┴──┴───────┴────────┴──────┴──────┴─────┤│共同使用部分:頭家段1446建號,面積:1573.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