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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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債權人 陳威溢 債務人 黃月雪
張智傑
李尚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狀所記載之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應另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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