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10年度台覆字第86號刑事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10年台覆字第8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10年度台覆字第86號聲請覆審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決定(110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耿漢生請求意旨略以:伊因原決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傷害、毀損、強制等刑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以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下稱第752號解釋),系爭刑事判決均因伊提起上訴而未確定,詎檢察官竟核發執行指揮書對伊執行,係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執行。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規定,請求補償新臺幣228萬元等語。
二、原決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之前曾就附表編號1之案件,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規定請求補償,業經臺南地院109年度刑補字第3號及本庭(原決定誤載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覆字第111號決定書,以其請求實體上無理由而予駁回確定,仍以同一事由為請求,應予駁回。又附表編號2至6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均不得上訴第三審;聲請人就編號3至6之案件,於第一、二審均受有罪判決,依第752號解釋,仍不可上訴第三審,第二審判決後即告確定;就編號2之案件,其經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因逾期而遭駁回確定,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及第752號解釋無涉。聲請人因系爭刑事判決確定而受刑罰之執行,並無違法,其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規定請求刑事補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查聲請人所受系爭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均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又第752號解釋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公布後,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6之案件,於第一、二審均受有罪判決,依該號解釋意旨,仍不得上訴第三審。況聲請人就系爭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均遭駁回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其因而受確定判決之刑罰執行,均於法有據,其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規定,請求刑事補償,為無理由,原決定因而駁回其請求,經核並無違誤。覆審意旨,仍執詞主張系爭刑事判決因伊提起上訴而未確定云云,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林瑞斌法官何信慶法官鄭純惠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