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447號聲請人 陳永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余政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㈡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