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407號
原   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拆除地上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原告於民國95年1月2日提出之更正準備書狀
所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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