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康維他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雖辯稱:因公司經營困難,
無法清償,希望分期付款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
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
號著有判例。且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分期清償,是被告所辯上情,
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事由,本件原告請求仍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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