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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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游炳溉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陳立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7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易 字第 533 號(110.11.05)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76 號裁定(110.11.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1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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