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方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方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方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521
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