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發財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發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盧發財前犯傷害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517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