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一號
原告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威綸 送達代收人 黃惠君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異議後,本件視為起訴,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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