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王德興 被告 簡明雄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2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1年9月16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段臺北車站北一門前公車停靠區,被告對原告實施傷害行為,致原告臉部及腿部受傷,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自應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且應加計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即應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