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02號聲請人 賴江玉 嬌住新北市○○區○○路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裕德 間聲請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裕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 賴超文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