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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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告 賴鴻基 被告樓文豪
柬埔寨商通里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 賀東麟 人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