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91號聲請人 潘慧萍 相對人 潘士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 潘慧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 潘碧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