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8號再審原告 章心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102年度醫小上字第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陳燁真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