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4年2月、10月確定,合計刑期為6年4月,於民國97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曾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4年2月、10月確定,合計刑期為6年4月,於97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