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00號聲請人 林王寬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立鏞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林立鏞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 林玉黻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林玉黻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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