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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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4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貫塑塑膠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駁回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起上開訴訟,因貫塑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於審理中死亡,造成貫塑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欠缺。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即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有下列之情形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即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是凡不能獨立
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均無訴訟能力。原告前經本院於審理中
命其補正上開欠缺而未補正,案件久懸, 爰特 依法裁定定期
補正,如不補正,依法裁定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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