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 告 壬○○
            號
再審被 告 丙○○
      丁○○
      癸○○
      丑○○
            號
      子○○
      寅○○
      乙○○
      甲○○
      庚○○
      戊○○
      己○○
      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所宣示
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再審被告之住址(如附
件)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再審被告之住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
定。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再審被告之住址誤寫
為如附件所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附件:
再審被告 丙○○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丁○○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癸○○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丑○○  住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12鄰中林74之18號
子○○  住台南市○區○○里○○鄰○○街○○巷○○號
          居花蓮縣○○鄉○○○街○○巷○號
寅○○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乙○○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甲○○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庚○○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戊○○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路○○○巷○○
弄○○號4樓
己○○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辛○○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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