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 告 壬○○
號
再審被 告 丙○○
丁○○
癸○○
丑○○
號
子○○
寅○○
乙○○
甲○○
庚○○
戊○○
己○○
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所宣示
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再審被告之住址(如附
件)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再審被告之住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
定。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再審被告之住址誤寫
為如附件所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附件:
再審被告 丙○○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丁○○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癸○○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丑○○ 住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12鄰中林74之18號
子○○ 住台南市○區○○里○○鄰○○街○○巷○○號
居花蓮縣○○鄉○○○街○○巷○號
寅○○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乙○○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甲○○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庚○○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戊○○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路○○○巷○○
弄○○號4樓
己○○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辛○○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