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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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65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蔡秉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幸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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