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37號
原   告 高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清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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