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35號
原   告  耿顯正
法定代理人  耿黃清月
上列原告與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2,9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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