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黃俊綾
王晴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建中 、 王金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聲明一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上訴聲明二之
上訴利益為3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