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15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蘇秀娟
被   告  柯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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