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具保人 馮楊孚千 被告 顏福定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馮楊孚千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馮楊孚千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顏福定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