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鑫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柒佰玖拾壹萬柒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