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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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建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伍萬貳仟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伍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尚欠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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